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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指导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总工会、妇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决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6年底,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需求主导。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标准先行。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依法配置母婴设施。 
  ——分类实施。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属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 
  三、标准指引 
  ——设施配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总工会、妇联以及各地区铁路、民航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做好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要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管理维护。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高层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可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 
  各地可结合本意见,根据实际制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国家各有关部门。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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