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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2015年4月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二、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在省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合理设置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科室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及病理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2。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根据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参照上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医学遗传咨询与产前筛查、产后保健等业务内容。
(2)产科:分娩期保健。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卫生、儿童五官保健、高危儿管理、儿童康复等业务内容。
(2)儿科:包括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等业务内容。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业务内容。
(2)妇科:包括妇科、中医妇科等业务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指导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和男性生殖健康等业务内容。
(3)避孕药具管理科。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功能和任务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科室,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和检验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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