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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后,出生医学登记于法有据,随着社会发展,工作不断完善,签发率不断提高,目前达到90%以上。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管理,现重申和明确如下要求: 
  一、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助产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二、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要求。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确保出生证签发内容真实。 
  三、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四、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要求。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五、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废证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六、严格落实真伪鉴定工作要求。在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证真伪鉴定时,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证载体和记载信息,并书面反馈鉴定结果,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七、严格落实配发工作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 
  八、严格落实保管工作要求。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九、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出生证打印签发。加快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公安部门在户口登记前进行出生证信息真伪核验。 
  
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docx

      2.《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docx

      3.《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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